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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扼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 / 2022-12-02 14:41发布 / 阅读1366次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民主时代,大家都可以在网络上面“畅所欲言”,这过程中不免有人借着“反正大家也不知道我是谁”等的相关心理进而发表一些不正当的、恶俗的、甚至是对他人进行污蔑、毁谤等人身攻击性的言论。
 

 


当然,有邪恶的地方就有正义,在面对一些不正当言论时,也不乏有三观端正的网友站出来“仗义执言”。无论是“畅所欲言”还是“仗义执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以抖音平台为例,本文将尝试探索如何有效的扼制网络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为何屡禁不止?

网络暴力行为中常见的便是言语辱骂、造谣诽谤、骚扰恐吓他人,继而带动其他不知情或者“同类”乌合起来,引导舆论,甚至营造一种因“群起而攻之”的施暴行为而得到快感的氛围,不断的有人加入进来,而站在正义角度的人的话语逐渐被湮没,最后只能相互安慰一句:别理那些人,越理他们就会越体验到“存在感”带来的快乐,就越疯狂。

曾试图举报过一些网暴言论,其中涉及明显侮辱性字眼的言论会被抖音客服删除,但一些老道的网暴用户将侮辱性字眼用谐音字代替的,举报不通过,也不会被删除,且用谐音字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不在个别。一些网暴者钻了空子,习惯性的给他人的评论区发表一些不适当的网暴言论,从他人的“气急败坏”、“无语凝噎”以及在其他网暴“簇拥者”的支持中获取快乐和成就感。

可见,由于信息不对等、个体文化水平及素质教养存在差异、抖音平台管理缺乏智能化等原因,网络暴力是不能完全制止的,强制力手段或许是最佳解决途径,这就需要抖音平台配合法律共同整治

网络暴力行为有效整治途径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监督等行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㈠捏造、歪曲事实;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然而,在快节奏、时间宝贵的当今社会,在网络暴力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去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不大现实,但如若就此不了了之的话,网络暴力给人们带来的精神甚至身体上的伤害又现实存在。如果说人们上网是为了获得短暂的欢愉、消解繁忙的生活带来的疲惫感,网络暴力的存在便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根据抖音平台公示的《抖音创作者内容规范》、《抖音社区自律公约》(2022年9月13日生效)等。
网络暴力
1. 细化实施细则

《抖音创作者内容规范》中,在“抖音有义务进行内容管理”这一块,列举了抖音平台禁止发布和传播的内容,有二十二项;在“抖音会对以下内容进行限制”这一块,列举了九个大块。如何管理、如何限制,不明确,不统一。建议细致化上述管理和限制内容,减少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增强客观化的强制力。

2. 提高平台审核智能化

平台应对用户所举报的内容进行更加智能化的审核,智能识别对他人使用替代性、同音词汇实为侮辱性、谩骂、人身攻击意图而发表的言论进行精准删除,并对被他人短时间内多次举报通过的用户进行禁评、封号等的处理,补充相关细则和规定。

3. 建议补充《抖音社区自律公约》中违规后果细则

《抖音社区自律公约》的“平台禁止及不欢迎”中的第三项“侵犯人身利益”中提到网络暴力,列举了侮辱谩骂、造谣诽谤、骚然恐吓、人肉搜索、其他可能引发或加剧网络暴力的内容五项情形。存在没有明确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后果。建议分层次进行区分和列举,比如什么情况下产生禁言后果、什么情况下产生封号后果,增加自律公约威慑力,强化用户内心道德感,减少不文明评论的产生。

最后,面对庞大的用户群体,平台管理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这就建议被网暴的用户们道德感不必太强,该回怼的时候要回怼。如果因网暴行为产生不良情绪,与其积攒起来不如当场有针对性的发泄出去,莫因网暴行为而伤害自己的身体甚至是放弃生命。回怼也是对他人的教化行为,是一个扭正他人不良三观的机会,是对产生社会正能量的引导。有一个勇于指正网暴行为的人,就有下一个,网暴行为就能少一分,潜在受害者就能少一个。正如《抖音安全透明度报告》中提到的,在这里也建议大家理性、客观的表达观点,不对他人进行不当攻击,不发布任何可能涉及曝光他人隐私的不当内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全民文化素养、实现文化强国依靠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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