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21年5月入职甲市某公司,担任客服职务,月工资8500元。
张三入职后正值新冠疫情爆发,因疫情管控措施要求,在张三入职15天后开始居家办公。2021年11月,张三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对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欠付的工资。
某公司抗辩称,张三入职公司后,公司因疫情不具备现场办公的条件,因此亦不具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并不在公司,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
劳动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抗辩是因疫情导致张三无法返岗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虽然可能会对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产生一定影响,但公司一直未举证其曾在张三入职后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曾经尝试其他方式(如电子方式等)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公司提出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三的所有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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