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负有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职责。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某些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检察院并不是都将讯问录音录像直接一并移送法院。
在提起公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法院条件有以下两个: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
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提出意见,则不会启动。
法律证据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如果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也不会启动。
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并在提起公诉的同时移交法院,需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主动作为才能启动,所以,固守传统的辩护模式,不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所得的意见,或者仅仅提出意见却没有证据线索和材料支持,都不会使有关的讯问录音录像提交法庭接受质询。法律规定在变,辩护的模式也一定要变!不在一线从事辩护的人感受不到这种细微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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